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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會重申未經核准在臺設立據點之金融機構不得於中華民國境內提供金融服務,請切實遵守相關規定,不得辦理或協助辦理未經核准之業務。(105.5.13中期商字第10500019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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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金管會證期局儘速檢視並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4條規定之告知義務。(105.3.14中期商字第1050000895號函)
轉知有關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五十五條第二十一款之但書規定。(105.2.23中期商字第105000059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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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金管會修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授權規定。(105.2.16中期商字第1050000470號函)
轉知金管會訂定之「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105.1.7中期商字第1050000008號函)
轉知「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成績及格保留5年機制可由從業人員職前或在職訓練取代之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請查照。(104.12.29中期商字第104000589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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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金管會公告修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一定額度。(104.12.26中期商字第1040005587號函)
期貨信託事業全權委託其他專業機構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契約範本(含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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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平交易委員會104年9月25日公服字第10412608431號令,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金融業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名稱並修正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金融業之規範說明」。(104.10.6中期商字第1040004412號函)
重申金融服務業應建立消費爭議處理制度(含處理流程SOP),提報董事會通過,並落實執行。(104.9.22中期商字第104000426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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